丹麥Denmark海關清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最大申報價值
· 50000美元每票
拒收物品
常規限制
具體限制內容
· 人體架構、人的肢體或器官,骨灰或人的遺骸
· 易燃易爆物品,輕武器,軍火武器及其零件
· 易腐爛食品和需要冷藏的飲料或其他對托運環境有要求的貨物
· 活昆蟲,植物和植物原料,包括剪下來的花束
· 被國家,外省,州或地方法律所限制進口彩票券和賭博裝置或器材
· 貨幣(硬幣[除了可以收集的],現金,流通貨幣或票據,背書股票,債券和裝可兌支票)
· 私人進口貨物需免稅條目
· 色情物品
· 危險廢棄物:已用于注射的針頭或注射器,和醫療用垃圾
· 包裝不合格,干冰或冰凍的貨物(如冰凍水)都將不能通關
· 有可能被損壞了的或有礙清關的器材及設備
· 被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定義為危險類貨物
· 被任一法律條款或規章制度禁止的貨物在進、出口的運輸工具
· 死動物
· 濕的,破損的,散發異味中任一種貨物
· 牛皮紙包裝的包裹
· 古董、皮草、私人財產、用于精神類藥物
隨貨必備文件
· 所有文件必須為英文版
· 非文件類貨物,且價值高于12美元貨物必須提供商業發票(一份正本和兩份復印件)
· 關于紡織品,托運人必須提供貨物原產地
· 皮革類物品必須遵循“關于野生動物群及瀕臨滅絕物種的國際貿易條例”主題,商業發票需顯示為拉丁文的動物名稱
· 關于酒類貨物,商業發票必須申明:每公升含有多少糖,每瓶或每罐總含酒精的百分比、白酒或葡萄酒含有的化學藥品
· 所有音頻、視覺類日用品的商業發票上必須詳細標明:長度、寬度、播放持續時間、大綱,且產品大綱內容必須是合法和健康的并且要說明其產品進口的原因
· 酒類及其贈品類必須提供進、出口許可證,以便清關
· 凡直接從美國出口的貨物,其單票申報價值高于2500美元貨物均必須提供托運人出口申報單(包括美屬的波多黎各和處女島)
公共假期
· 01/01, 03/02, 04/17, 04/18, 04/27, 05/01, 05/25, 06/09, 06/20, 07/09, 08/17, 10/12, 12/08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進口關稅
丹麥關稅在3%至20%之間。丹麥對進口商品要統一征收增值稅,稅率是按入境時的CIF價加上其他費用的25%。丹麥還對下列商品征收消費稅:香水、磁帶錄音機、酒精飲料、家用器具、汽油、機動車輛。此外,根據丹麥海關監管法的規定,對沒有商業價值或商業價值很小,或不宜于使用的樣品,進口商可申請免稅進口。
為簡化樣品進口手續,丹麥接受臨時進口許可證,允許過境的船運貨物不卸貨檢查。根據慣例,丹麥允許廣告材料免稅入境。應當注意的是,任何人在向丹麥海關申報時,若不如實提供全部情況,或者謊報價格等,都將被罰款。
進口報關單證
1、商業發票
商業發票不需要領事認證和商會認證。
應注意的是:①運往法羅群島及格陵蘭島的商品必須標明原產地;②發票通常不規定要公證;③貨物中混裝有產地歐盟和歐盟以外的第三國商品,應分別開具發票。
2、提單
按照丹麥行業慣例規定,來自非歐盟國家的出口商出口貨物到丹麥需提交清潔的、已裝船的并做成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海運提單。
3、商品流通證明
商品流通證明有EUR1和EUR2兩種格式。
4、保險單
5、原產地證書
6、衛生證書
丹麥農業部對土豆、植物、某此動物及畜產品的進口有衛生檢疫規定,進口商對上述產品通常在合同或信用證中規定出口商需提供衛生證書。此外,進口食品還必須符合丹麥的純凈標準。
7、特殊單據
進口管制
1、商檢:貨物抵達丹麥時,首先必須申報是否用于銷售,或系過境、倉儲、復出口等。
2、過境:外國貨物在運往目的地途中或屬于海上路貨,在丹麥過境且暫時存放,時間不超過兩個月的,可以免稅入境。過境貨物如遇特殊情況,如進口國發生戰爭或暴亂等,可以延長存放時間或在納稅后改為進口消費。
3、倉儲:丹麥已經采用商品登記法來替代過去的海關倉庫制度。目前進口商只要向海關登記后即可提貨。進口貨物在繳納關稅前不再由海關監管。
4、標簽:丹麥海關規定,進口貨物的標簽必須準確說明包裝內有何種貨物,并不得引起誤解。
5、包裝及上面的標記:由于丹麥法律反對不平等競爭,所以,貿易中敏感商品及其包裝與商業票據不允許在生產國、生產方式、裝配、效用、價格情況等方面給予錯誤的或使人誤會的標記。禁止使用“紅十字會”、丹麥皇家及類似的符號。
6、樣品:根據規定,需納稅貨物的樣品,如只作為樣品而沒有商業價值,即沒有用此進行商業活動,可以免稅。
自由港
外國商品可以在不繳納關稅的情況下運進自由貿易區,在區內儲存或進行再出口。但是如果從自由貿易區進入丹麥國內市場,則就要照章納稅了,此時的貨物將以正常進口的形式處理。
在自由貿易區內存儲不超過一個月的再出口商品免收倉棧租用費。區內許可的業務活動有儲存、再包裝、刷制嘜頭、取樣、調配、展覽、裝配、加工、制造轉運和轉船。在區內禁止消費未報關的應納稅商品。危險品和高價商品的儲存和搬運,應按特別規定辦理。
海關對未被領取貨物的處理
根據丹麥海關監管法的規定,海關有權力監管在規定期限內未申報或未繳納稅金的貨物,并可要求其復出境;對于通關后三個月之內未繳稅金的監管貨物,海關可在事先通告后進行公開拍賣;無市場銷售能力的或無利用價值的貨物逾期可由海關監督銷毀。如在拍賣后一年之內收貨人未申請領回拍賣款,則該款項上繳國庫,但在發還該款前應從拍賣所得中扣除關稅、其它稅費用和保管費、變賣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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