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馬海關貨物清關
一、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與步驟
A. 進口到巴拿馬的商品在通過巴拿馬海關時必須由一家報關行辦理結關手續,報關行必須是在巴拿馬海關辦理過代理報關注冊登記,并獲批準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或企業。
B. 代理行一般須準備下列票證:進口貨物的報關單;有關發票;裝箱單;進口貨物提單或運單。
C. 結關程序是;報關行必須向海關提交一份包括全部進口貨物的報關單,并附上經過核實的領事發票和提單以及進口商已經繳納了巴拿馬所得稅的法律證明。
D. 領事發票是駐出口國的巴拿馬領事館簽發的一種特定格式的發票,一般包括托運人與收貨人的名稱與地址、裝運港、目的港、運輸方式等,標記號碼應與提單相符。其作用是證明進口商品是否與原產地相符,證明所填寫的貨物名稱、單價、數量是否屬實,還可以作為巴拿馬征稅的依據。
E. 在進口貨物到達巴拿馬的24小時之內,報關行若有正當理由不能提交領事發票和提單,則須繳納兩倍于進口稅額的保證金,這樣才允許辦理貨物結關手續。
F. 報關行若在90天的期限內以適當形式提交了上述規定的文件,保證金將予以退還。進口貨物在結清關稅后若在24小時之內從海關運走,則要繳納海關保管費。保管費用必須在貨物運走之前結清。當累計的海關保管費與貨物的價值相等時,海關將拍賣所保管的進口貨物,以抵消貨物的保管費。所有到達巴拿馬城和科隆市的貨物,如果是轉裝他船,必須儲存在政府指定的特殊倉庫里。
二、關稅制度與處罰
A. 巴拿馬實行單欄關稅稅則,即每一個稅目只確定一種稅率,適用于來自任何國家的商品,沒有差別對待。
商業發票:
1. 需5份用英文或葡文填定的商業發票。
2. 發票必須由制造商、銷售商和中間商分別用英文或葡文填定出詳細的有關裝船的情況,并附有英、葡兩種文字的產品說明書。
3. 發票還應申明產地和確切的價格。
4. 出口商可向進口商詢問是否需要出口國商業部門對貨幣價格的證明和公證材料。
5. 巴西海關對于沒有呈報商業發票的行為,懲罰的金額將等同于關稅.
6. 當商業發票與報關單不符時,罰金將是關稅的1%~5%。
提貨單
1. 要有5份不可轉讓的提貨單。一份附于商業發票后。
2. 所有的提貨單或貨運清單必須用數字和文字注明運費。
原產地證明
1. 一般不需要,因為商業發票上已注明產地。
2. 如果需要,則應備有兩份正式的產地證明,由商業部門證明并附有公證。
衛生許可證
1. 有些貨物如動物、動物制品、種子和植物等需要衛生證明。
2. 衛生證明必須經過公證,然后送交巴西使領館認證。出口商可就有關問題詢問進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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